|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退职)死亡抚恤待遇审批 |
| 办事指南: |
| 申报单位向县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提出工作人员(含离退休、退职)死亡抚恤待遇申请→股室责任人依据政策规定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股室责任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股室草拟批复文件,经局领导签发后行文办理(7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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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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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 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向县人事局报送的关于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待遇的请示件[“请示件”中应写清楚死者生前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职务、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离退休(退职)时间、死亡时间,以及基本工资〈离退休、退职费〉、补贴等情况] 原件
2 工作人员(含离通休、退职人员)死亡证明书(因公死亡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和《火化证》 复印件及复印件
3 工作人员遗属符合享受定期定额补助条件的,还需提供符合条件遗属的身份证或户口薄,无业者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在校读书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如遗属为死者父母,需提供死者尚健在的兄弟姐妹的情况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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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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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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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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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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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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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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