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1、申报初审:单位将提交申请文件送我局初审;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3、 核准转报:我局审核,确认材料后审批(不属本级外经部门审批权限的,转报上一级外经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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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5条;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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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 县、乡政府的批复文件 原件(一份)
2 要求审批的请示 原件(一份)
3 替代水源的可研报告 原件(一份)
4 替代水源的初步设计方案 原件(一份)
5 落实补偿费用材料 原件(一份)
6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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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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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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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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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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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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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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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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