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1、申报初审:企业将提交申请文件送我局初审;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3、 核准转报:我局审核,确认材料后审批(不属本级外经部门审批权限的,转报上一级外经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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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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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 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4 份 原件
2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审查意见 原件
3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报告等) 复印件
4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所在位置、规模、范围等资料 复印件
5 当排污口设置对上下游第三者用水造成影响的,应当提交第三者承诺书。 复印件
6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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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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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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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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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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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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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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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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