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1、申报初审:企业将提交申请文件送我局初审;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3、 核准转报:我局审核,确认材料后审批(不属本级外经部门审批权限的,转报上一级外经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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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2、《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领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方可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条例》、《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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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 申请报告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法人代表,技术人员简介
4 专家论证意见
5 种源合法来源证明
6 经营加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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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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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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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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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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