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1、申报初审:企业将提交申请文件送我局初审;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3、 核准转报:我局审核,确认材料后审批(不属本级外经部门审批权限的,转报上一级外经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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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1、《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运输、邮寄、携带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持有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准运证。交通、铁道、航运、邮电等部门,应当凭野生动物准运证受理运输邮寄业务。
在省内运输的,由启运地的县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运输出省的,由市(地)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
外省过境的,凭起运省的准运证和进入我省第一个林业检查站或渔政机构的过境签证通行。
林业检查站对违法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有权依法查处。
《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条例》、《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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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 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
2 经营加工、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或猎捕证
3 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的票据
4 《福建省野生动物运输》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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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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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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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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