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1、申报初审:单位将提交申请文件送我局初审;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3、 核准转报:我局审核,确认材料后审批(不属本级外经部门审批权限的,转报上一级外经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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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
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17条
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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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 县(市、区)水利局要求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的请示 原件(一份)
2 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 原件(一份)
3 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 原件(一份)
4 水土保持方案及论证批复 原件(一份)
5 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 原件(各一份)
6 项目取水许可 原件(一份)
7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原件(一份)
8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原件(一份)
9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原件(一份)
10 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咨询评估报告 原件(三份)
11 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原件(一份)
12 项目初步设计书(含设计图纸、概算) 原件(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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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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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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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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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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