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1、申报初审: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送我局初审;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告知书
3、核准转报:我局审核,确认材料后审批(不属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转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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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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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2 生产用地使用证明。 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4 林木种子生产地点人证明 原件
5 林木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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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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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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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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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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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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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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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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