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申请人向经营加工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审核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蛇、蛙等省控种类报省林业厅批准。
必要时需进行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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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领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方可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四)《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加工管理规定》(闽林动〔199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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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原件、复印件
2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原件、复印件
3 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原件、复印件
4 证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原件、复印件
5 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复印件
6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复印件
7 法人代表简介、主要技术人员简介及相关的资格证明 原件、复印件
8 验资证明和经营加工场所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原件、复印件
9 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或说明 原件、复印件
10 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生产加工技术资料(需要保密部分申请人在提交时应予以申明 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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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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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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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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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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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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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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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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