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1、申报初审:单位将提交申请文件送我局初审;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3、 核准转报:我局审核,确认材料后审批(不属本级外经部门审批权限的,转报上一级外经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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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
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17条;
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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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原件(一份)
2 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原件(一份)
3 年度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原件(一份)
4 签订的的主体工程承包合同 复印件(一份)
5 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满足要求的有关说明 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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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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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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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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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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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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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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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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