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申请人向猎捕地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审核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蛇、蛙等省控种类报省林业厅批准。
必要时须进行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
|
|
| 办理依据: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四)《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
(五)《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闽林政〔1993〕96号)。
|
|
| 申报材料: |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猎捕证申请表 原件、复印件
2 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等 原件、复印件
3 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4 猎捕者为外省的,还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原件、复印件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
|
| 办理期限: |
|
| 受理部门: |
|
| 受理地址: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其他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