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1、申报初审:单位将提交申请文件送我局初审;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3、 核准转报:我局审核,确认材料后审批(不属本级外经部门审批权限的,转报上一级外经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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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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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 业主申请文件 原件(一份)
2 风景区规划及项目实施计划、可研报告等相关文件 原件(一份)
3 相关证明资料:如景区权属证明文件、水质检测证明、工程安全运行证明 原件(一份)
4 相关宣传资料:光盘、录像、画册或照片等,介绍风景旅游区有关水工程建筑、自然风光、人文景观、区位优势、开发潜力等 原件(一份)
5 景区经营管理体系有关文件: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规章、办法等 原件(一份)
6 不影响所在及相邻地域当今和长远环境资源的承诺保证 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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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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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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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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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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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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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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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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