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1、申报初审:企业将提交申请文件送我局初审;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3、核准批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审批,验收不合格,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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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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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 关于要求审批开垦荒坡地的报告一式二份 原件
2 县发改委关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批文 复印件
3 开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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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6]费字393号)
1 水土保持补偿费
改变地形、地貌、损坏植被 元/m2 1-2元
弃土、弃渣、堆倒物 元/m3 1-2元
已缴纳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的煤、铝锌、铁、铜、锰、金、花岗石、高岭土、石英沙、石灰石等矿种 元/m2 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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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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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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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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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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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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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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