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 申请单位(用户)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电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广电行政部门签署意见(3个工作日),报省广电行政部门验收、审批、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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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 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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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 申请单位(用户)书面报告。 原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宾馆饭店类的还应提供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或具备三星级条件的涉外宾馆饭店有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
3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及写字楼等项目建设有关批文(复印件)证明材料;境外人士护照复印件;有关部门提供的住宅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材料;属级别较高的、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类的应提供其厅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证明材料。 复印件
4 申请单位(用户)接收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承诺书 原件
5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工程安装合同书或协议书 复印件
6 填报福建省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
申请表 原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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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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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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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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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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