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1个工作日)→报市广电局审核同意(3个工作日)→报省广电局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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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 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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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原件
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三份)
3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原件
4 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的监控方案 原件
5 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复印件
6 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原件
7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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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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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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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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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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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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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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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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