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 向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1个工作日)→报市广电局审核(3个工作日)→报省广电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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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 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3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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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 有线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原件
2 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企业单位应提供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原件
3 填写《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三份)
4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管理制度。 原件
5 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贵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复印件
6 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原件
7 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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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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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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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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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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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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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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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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