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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发证
办事指南:
1、业主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缴费;
2、窗口受理,审查其要件,对符合形式要求的进行登记,并出具受件回执;
3、地籍股内外业审查,对报件内容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由股长签字;经县地籍股审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内容,退回业主补充完整后提出申请;
4、地籍股审核;
5、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6、局长审核签字
7、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8、地籍股办理土地证书;
9、申请人领取证书。
办理依据:
1、《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2、《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
3、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
申报材料:
1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属单位的应提供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个人复印件;个人的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或个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或公证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3 原土地权利证书、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发票 原件
4 变更后房屋所有权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5 权源材料:1)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其它附着物赠与、继承、析产、买卖、交换、分割、联营、合资等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下列变更依据材料:①买卖、交换、分割协议书,作价入股协议书,联建、联营或合资合同,继承、析产证明文件,经公证的赠与协议书;②有关土地税费的缴款凭据;③除继承、析产外,划拨土地权属变更还应提交补办出让批文及缴款凭据。2)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分立等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分立的批准文件和评估报告书等文件。凡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将土地转为非国有的单位或个人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批准文件。3)改组或新设股份企业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①成立股份制企业的批准文件②评估报告书及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复③出让(或作价入股、租凭)合同,属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的应提供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4)法院查封强制转移的应提供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5)建设项目需拆迁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应提交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6)属房改房的还应提交已购公有住房土地交易许可及土地出让金缴纳批准书、出让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闽价[2004]房字451号、闽价[2003]房字346号等文件。
1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出售、赠与的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价标的累进计收: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0.6%,101—500万元部分按0.5%,501—1000万元部分按0.4%,1001—3000万元部分按0.3%,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2%收取;交换的按以上收费标准计收,但计费基数为交换双方土地价格的各一半计收;最低限额为100元/宗(闽价[2003]房346号)

2 证书工本费 个人5元/宗、单位10元/宗、精装20元/宗
3 登记费 按闽价[2003]房字380号规定标准收取,与初始登记相同。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包括市政府审批时间)
受理部门:
国土局
受理地址:
国土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其他事项:
表格下载: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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