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1、业主提出初始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窗口受理,审查其要件,对符合形式要求的进行登记,申请人办理缴费,并出具受件回执;
3、地籍股内业审查,对报件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内容,退回业主补充完整后提出申请;
4、地籍调查、权属审核;
5、地籍股审核;
6、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7、局长审核签字
8、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9、办理土地证书;
10、申请人领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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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1、《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2、《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
3、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
4、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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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 土地登记申请表 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属单位的应提供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个人复印件;个人的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或个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或公证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已批划拨地应持政府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含附图),补偿协议书,总平面布置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2、已批出让土地应持政府批准文件、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凭据,拆迁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3、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用地,应提供土地权属原始取得证明、有关处理证明文件、土地确权申请书;4、清地处理补办手续的应提供清地申请审批表及政府批复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4 地上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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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闽价[2001]房字380号、闽价[2003]房字346号、市政府明政文[1999]187号。
1 证书工本费 平装5元/宗、精装20元/宗
2 登记费 按土地面积差额累进计收:(1)个人用地:150平方米以下1元/平方米,150平方米以上0.8元/平方米;(2)单位用地:150平方米以下1元/平方米,150—500平方米按0.8元/平方米;501—1000平方米按0.6元/平方米,1001—3000平方米按0.4元/平方米;3001—10000平方米按0.3元/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上按0.25元/平方米收取
3 未批用地使用费 少批多用、未批先用确权的未批用地使用费按明政[1999]187号文件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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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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