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1、项目业主(或个人)提出补办出让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窗口受理,审查其要件,对符合形式要求的进行登记,并出具受理回执;
3、主办股室内业审查,对报件内容符合要求的,股长签字,呈分管领导审核;经主办股室审查,报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材料,退回业主补充材料后提出申请;
4、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5、局长审批签字,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6、主办股室拟文,通知业主领取批文;
7、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的,及时转报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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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1、《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
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号令)、《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1992]国土[办]字第150号);
5、福建省政府《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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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申请审批表》 原件
2 土地权属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文或土地权属分摊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3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4 土地评估报告及技术报告 原件一式三份
5 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及原件核对;单位的提供法人证明及身份证及复印件;需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6 属法院裁定转移的应提供法院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文书 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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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明政文[1999]187号文等。
土地出让金 根据土地不同用途、区位及取得时间,经评估后集体研究确定缴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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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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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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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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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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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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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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