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1、项目业主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主办股室受理,审查其要件,对符合形式要求的进行登记,并出具受理回执;
3、主办股室内业审查,对报件内容符合要求的,股长签字,呈分管领导审核;
4、经主办股室审查,报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应补充内容,退回业主补充材料后提出申请;
5、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6、局长审批签字。
7、对属于县国土资源局审批权限的,拟文发文,通知业主领取批文;
8、对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权限的,及时拟文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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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1、《土地管理法》第57条;
2、《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5条;
3、《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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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 临时用地申请 原件及复印件
2 临时用地平面图 原件及复印件
3 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与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临时用地补偿合同,缴纳补偿费的凭证 原件及复印件
4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与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并缴纳补偿费。 原件及复印件
5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须有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的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6 与当地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复垦整治协议。 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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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政府闽政[2000]98号、《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明政[1999]文187号。
1 临时用地补偿费(使用集体土地) 按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的补偿合同,缴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
2 临时用地补偿费(使用国有土地) 按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补偿合同,上缴财政
3 临时用地使用费 明政[1999]文187号
4 预缴土地复垦费用 按耕地开垦费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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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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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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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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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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