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1、受理申请:窗口受理申报材料,如有需要补正的材料,立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可当场补正。
2、作出是否备案决定: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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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
47 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7〕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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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请示文件 原件
2 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 复印件
4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原件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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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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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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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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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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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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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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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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