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1.受理审核
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性;
审核报验登记的日期是否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生产经营有效期起之前,如果逾期办理报验登记,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核准
符合条件的,受理其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经系统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纳入税务管理。
3.核销
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申请核销时,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查验和管理后反馈的信息,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的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如存在未结清税款、未交回发票,责成纳税人重新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交回发票后,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作核销证明,经系统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申报情况,核销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4.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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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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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原件
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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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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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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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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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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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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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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