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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渠道管理的通知
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索引:sm09310-1220-2008-00004  文号:将食药监〔2008〕21号  日期:2008年9月19日

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经营行为的管理,防范非法渠道及假劣的药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渠道监管的通知》(闽食药监市[2008]313号)精神,现就加强药品流通渠道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按《规范》要求,持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税票,下同)、账(清单、下同)、货相符。税票上应列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上述详细内容的,应附上货物清单列明,并在清单上注明税票号码,在相应税票上注明清单号码,做到票、账、货三者相符,且与货款流向单位及数额一致,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二、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必须三者同时发出,做到票、账、货三者相符。
  三、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应开具销售凭证,载明本药店名称、生产厂商、数量、批号、价格等内容。同时对所销售药品的上述信息要留存备份。
  四、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验明票、账、货三者一致方可经营、使用,有关票据要按月装订备查,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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