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通过多方调查研究,采取“一降低、二增加、三提高”的办法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进行重新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坚持大病统筹,扩大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的受益面,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率,提高参合农民的保障水平。 “一降低”。即农民住院补偿起付线降低。从2008年8月1日起,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由过去的150元降至100元;中医院起付线由过去的500元降至300元;县医院起付线由过去的500元降至400元。 “二增加”。即增加顺产住院分娩的补偿比例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一是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顺产住院分娩由过去每例定额补偿100元,提高到按住院补偿比例标准补偿;二是确定高血压二级以上、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重度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6种特殊病种,其门诊医疗费用补偿费用标准为:高血压二级以上、糖尿病两个病种补偿比例为30%,起付线为500元,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重度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四个病种补偿比例为50%,起付线为500元,封顶线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提高”。即农民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农民住院补偿比率提高。一是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由过去的10元提高到20元;二是国家财政和省、市、县三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由过去的40元增加到80元;三是从2008年8月1日起,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补偿费用比由过去的60%提高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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