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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大病补助需知及申请表
办事指南:
将乐县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大病补助需知

一、享受医疗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必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我县定点医疗机构是: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和各乡镇卫生院。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确需转院的证明报县民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二、补助范围: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内的住院费用。
三、补助比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其医疗费用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经有关部门办理扣除非医保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额、城乡医疗救助等国家政策规定可享受的医疗补助后,由县民政局设立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给予全额补助,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0元。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其医疗费用在扣除非医保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或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补偿金额、城乡医疗救助等国家政策规定可享受的医疗补助后,由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给予60%的补助,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0元。
四、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由患者先垫付。并在出院后携带《医疗补助证》、医院出具的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到民政局或乡镇民政办领取并填写《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和乡(镇)民政办在表中加盖公章后,可享受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须先由县劳动部门管辖和托管的医保中心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中心给予办理相关补助,并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中填写补助金额加盖公章后,由补助对象个人或乡镇民政办统一将此表及住院发票等附件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审批后,优抚安置股给予办理医疗补助。
办理依据: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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