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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源乡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修订后将乐县大源乡基准地价的通知
发布:大源乡  文号:大政[2008]54号  日期:2008年12月2日
各村(场)、乡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大源乡基准地价予以公布,以此作为地价评估、征收土地有关税费的依据。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将乐县大源乡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将乐县大源乡基准地价的通知》(大政文[2001]30号)停止执行。

  附件:1、大源乡基准地价表
     2、大源乡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附件二:
          将乐县大源乡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一、基准地价修订更新范围为将乐县大源乡集镇区面积约为0.264平方公里范围内土地。
  二、基准地价采用商服、住宅、工业用地级别价予以表示,并辅以土地综合级别价图。
  三、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服、住宅、工业等三类。
  四、本次基准地价是指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评估基准日于2007年1月1日,土地开发程度为基础设施配套要求的 “三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电和宗地内场地平整),特定集镇区土地综合级别价容积率(商服2.0、住宅1.8、工业1.0),不同用地类型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的区域平均地价。表中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等。
  五、本次基准地价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以及土地清产核资中宗地地价评估,其中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的出让价格,按拍卖、招标、挂牌的实际成交价定价。
  六、对原划拨用地或过去已批准由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待开发用地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以基准地价的原确定比例计收。
  七、宗地地价评估可参照公布的基准地价进行一定的区位因素、个别因素、容积率、土地使用年期等修正得出。
  八、基准地价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九、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将乐县大源乡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将乐县大源乡基准地价的通知》(大政文[2001]30号)停止执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将乐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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