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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源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大源乡  文号:大政[2008]57号  日期:2008年12月2日
各村(场):
  为强化农村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推进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化解村级债务,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乡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资金管理制度
  1、各村必须在大源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该账户同时使用本村村主任和乡经管站人员两枚私人印鉴。
  2、各村必须配齐出纳,账款分开,管账不管钱。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如确需其他村干部上门收款的,必须在三日内与村出纳结清,收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现金。
  3、各村收取款项必须使用省农业厅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实行票、章分管,并在乡经管站实行领用登记制度。各村不得同时使用多本票据或跳号使用,“作废联”和“存根联”妥善保管,以便备查。乡经管站负责督促各村及时把各项收入缴入账户,做到票、款、账相符。
  4、各村出纳现金(库存备用金)不得超过2000元,备用金主要用于差旅费、购置零星办公用品、办公费等零星开支,其他支出实行一事一批。
  5、各村收取的现金款项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先存入各村信用社户头,不论数额大小都不得坐支,做到先存入后支取。
  二、支出审批制度
  1、各村发生的开支,审批权限为:300元以内的由村主任审批;300-1000元的由村书记、主任共同审批;1000-10000元的由村两委干部讨论通过后,由村书记、主任共同审批;1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项目由全体村干部和村民代表集体讨论批准,并报乡经管站审核同意后,由村书记、主任共同审批。每张单据都需有经手人或证明人签字,并经审批后方可入账。
  2、各村如需用款,必须事先向乡经管站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填写资金使用计划表,并经乡分管领导审批后,在本村存款户头中支取(资金使用计划数不得大于本村存款余额)。
  三、村级财务继续实行村账乡代理模式,原有县级以上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继续执行。业务量大的村每月做账一次,业务量小的村两个月做账一次。
  四、行政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收取村书记、主任、出纳各200元责任违约金,该违约金从工资中扣除;若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则上报相关司法部门处置。
  1、坐收坐支现金(收取的现金不事先存入信用社户头而直接用于支付相关费用)不报账的或坐收坐支现金后报账的。
  2、出纳库存备用金超过2000元;
  3、不履行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制度而先支付款项的;
  4、领用票据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核销手续的;
  5、支出单据弄虚作假和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
  6、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各村尚未开立存款账户的应于2008年10月30日前设立。
  六、本暂行制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开始在廖家地村委会和东岭良种场试行。其他各村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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