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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
发布:政府办公室  文号:将政文〔2008〕48号  日期:2008年11月1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大做强我县建筑业企业,提升建筑业产值,推动我县经济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7〕11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积极扶持我县成立建筑业企业。对我县新成立及外地引进并在本县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一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二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三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购买公司经营办公场所,企业在本县注册经营5年后,该经营场所所有权归企业所有。
  对在我县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从注册当年起3年内在我县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按照第一年50%、第二年40%、第三年30%的比例作为政府奖励给予该企业。
  二、扶持我县建筑业企业上等级。对我县建筑业企业晋升为一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晋升为二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县内建筑业企业承接本地建筑工程。县域范围内(含北郊工业园区和积善工业园区)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在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县内建筑施工企业政策倾斜。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的达到法定规模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在同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我县建筑施工企业;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应邀请我县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企业参与项目投标,在同条件下优先选择为项目承包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给我县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施工企业;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可不进行招标,可直接选择我县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企业为项目承包人;民营企业投资(个人投资)工程选择县内建筑业企业为项目承包人的,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投资者(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达不到5万元的不予奖励)。
  四、支持县内建筑业企业向外扩展业务。县内建筑施工企业在县外承接建筑工程在我县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作为政府奖励给予该企业。
  五、加强对县内建筑企业的资金扶持。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宽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渠道,为建筑业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县金融部门应对具备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以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
  六、建立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和防欠政策,在项目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竣工结算、审核、审计各环节严格把关,切实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10%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低额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县内建筑施工企业可采用担保形式履行。
  七、强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完善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坚持定期和随机相结合,检查建筑业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到位情况,引导、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新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第三方认证,走科技兴企、质量兴企之路。
  八、加强市场管理,完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培训教育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坚持持证上岗,提高全行业的安全生产意识。每年从所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中安排2万元作于技术人员培训经费,由县建筑业协会协调组织培训教育的相关事宜。以专业人才建设为基础,在全行业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有力促进建筑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
  九、本意见实施时限为3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本意见由将乐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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