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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 进一步提高我县化解行政争议的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经县法院与县政府法制办协商,决定建立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良性互动机制。现将县法院和县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良性互动机制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建立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良性互动机制座谈会纪要
将乐县人民法院 将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及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县法院与县政府法制办于2008年6月13日召开座谈会,共同商讨建立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良性互动机制问题。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认为,在我国,司法与行政的目标是一致的,司法与行政的和谐,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能够沟通信息,增进了解,相互理解,促进协调,相互配合,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增强行政审判能力,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县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信息沟通、通报制度。对于下列事项进行沟通、通报:(一)重大行政审判工作部署和重要的政府法制工作部署;(二)上级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措施和要求;(三)重大、复杂或影响面广的行政案件受理、办理情况;(四)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或突出的问题;(五)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建立学习、交流制度。学习行政审判、行政执法的业务知识,经常性地互相交流对有关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增加共识。对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特别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要加强调研、探讨,形成共识,提高法律适用统一性;对于有关法律或业务培训,可以邀请对方参加,增进共识和理解。 四、建立协调、指导制度。县政府法制办和县法院行政庭要加强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基层法院行政审判的业务指导。对于发现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争议和矛盾,要做好协调工作,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确保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活动的规范化。 五、建立重大案件协调制度。对一些重大、复杂、敏感、影响面广的案件,以及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通过协调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建立司法建议制度。县法院在审理各类行政案件时,对于案件中反映出行政执法存在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程序性问题,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行政管理问题,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管理问题,要积极提出司法建议。该司法建议要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要敦促有关行政机关及时研究建议内容,落实改进措施,并及时书面反馈意见。 七、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鉴于当前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少的情况,县法院和县政府法制办要积极宣传、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选择适当的行政诉讼案件亲自出庭应诉,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带头树立法律权威。同时,共同开展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调研,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应诉能力。 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分为固定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固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形式和会议参加人员以及会议主持根据会议的内容确定。 九、建立联络人员制度。为加强日常工作联系沟通,县法院行政庭、县政府法制办分别确定联络员一名。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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