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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政府办公室  文号:将政办〔2008〕70号  日期:2008年11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栖山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我县组织制定的《将乐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将乐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步伐,维护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08〕13号)和全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县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基本情况
  经省综改办确认,我县截止2005年底前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为1994.43万元,其中:县本级 1156.19万元,乡(镇)级 442.48万元,村级 395.76万元。债务来源构成有:金融部门借款418.88万元,单位借款204.60万元,个人借款170.85万元,其他应付未付款1200.10万元。债务用途构成有:校舍和附属设施修建1859.32万元,设备仪器89.81万元,公用和人员经费2.44万元,其他债务42.86万元。
  二、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目标和范围
  (一)目标任务。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确保2008年内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合计1994.43万元),同时建立起防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二)债务范围。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为完成中央及省出台的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含教育“两基”达标),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向教师、学生家长及其他单位、个人借款等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农村完全中学和职业中学教育债务中的义务教育债务数额,只计算初中部分,可按债务发生时初、高中学生数比重折算确定。对世行贷款、其他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涉及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三、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根据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人民政府负责,我县具体由将乐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核实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顺序,制订偿债计划,逐步化解。
  (三)先化解后奖补。县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措偿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化解任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奖补资金。
  四、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资金筹措
  要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教育化债资金,具体资金拼盘如下:
  (一)省级以上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补助资金932万元;
  (二)积极争取省级奖励资金252万元,若达不到争取数额,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责筹集;
  (三)通过与债权人协商,采取打包化债、本金缩水、核减利息等方式减债721万元,协商减债部分可通过捐资助学的方式筹集,若达不到预期协商减债数额,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责筹集;
  (四)县财政从今年预算内专项安排偿债专项资金不少于89.43万元。
  以上4项合计1994.43万元。县财政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支出,要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不抵顶县本级对教育的正常投入及按规定应安排的教育专项经费。
  五、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具体方法
  (一)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在核实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分类处理,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农村“普九”债务;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农村中小学校举借的债务(以下简称四个优先)。对涉及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按商业化原则,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充分协商,通过债务重组和债务豁免等形式减轻债务负担。
  (二)用足政策,协商减债。充分利用上级财政对化解教育“普九”债务的奖补办法,用足现有政策,按法律程序与债权人协商谈判,削减债务。一要严格偿债标准。按债务类型及发生的时间,在做到“四个优先”的同时,优先偿还债务本金,特别是通过协商自愿核减本金和放弃收取利息债务。向个人借款或工程垫款等形成的债务,当时未经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一律不计息,按所欠本金计算债务;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若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分段计息;若利率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计息。二要规范工作程序。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按照省综改办制定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工作的一般流程》和《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和解协议》实施,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债务纠纷。三要大力表彰捐资助学行为。对债权人自愿核减本金和放弃收取利息的债务,可作为捐资助学予以张榜公布,金额达5000元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
  (三)规范管理,积极化解。一是实行专户管理。县财政局要设立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特设专户,县级财政和从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统一管理。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二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增加化债工作透明度,每笔偿债方案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从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三是办理解除债务关系手续。支付款项前,应及时办理债务人与对应债权人共同解除债务债权关系的有关手续。
  (四)动态监控,网上审批。省综改办已建立全省化债动态监控体系,对化债情况实施在线监控,对每一笔债务实行“销号制”管理,分批次进行网上审批,逐个清偿,清偿一个销号一个,直至全部清偿完毕。县化债办要及时上报市综改办审核后,上报省综改办审批,建立债务化解台账,如实逐笔登记债务化解信息。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和按月报告制度。县化债办应将核债和化解相关的财务凭证及法律文书等资料全部建档,长期妥善保存,并及时汇总各乡(镇)、各学校的化债情况,按月上报省综改办和省财政厅。
  六、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保障措施
  (一)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做好乡村债务的核实和化解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6〕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建设投资行为,严禁举债建设,坚决杜绝新债的发生。县教育部门要制定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的管理规定,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或投资不予报批,凡建设和购置资金留有缺口的,一律不得立项;县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安排相关的专项经费,并不得拨付相关资金;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放“两证”;政府采购部门不得办理采购手续。要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
  (二)切实加强化债政策宣传。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化债政策宣传工作,通过积极的政策宣传,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的决策上来,使他们熟悉化债程序,严格落实各项化债政策。要突出重点,通过各种方式,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政策宣传到乡村,宣传到学校。要坚决防范和制止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为落实责任,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化债目标,县政府将与县教育局签订化债控债目标责任状。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村、学校要严肃认真参与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及时公示清理偿还结果。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限期整改、追缴专项资金、全额收回财政补助外,还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为确保化债工作顺利完成,形成部门共同参与、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债务化解机制,决定成立将乐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县长郑建勋担任,县财政局、教育局、农业局、审计局、监察局和人民银行将乐县支行为组成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化债办),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施伟滨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处理化债工作的日常事务。化债办下设审核、协商、综合、督查等四个工作组,分别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其中:审核组组长由县财政局郑志平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胡建川、县农业局林培松组成;协商组组长由县财政局施伟滨兼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张道明、县教育局吴世川、县农业局严发旺组成;综合组组长由县教育局黄力非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邱崇毅、县教育局冯波和县财政局熊军、肖春旸、吴月梅组成;督查组组长由县审计局罗顺华担任,成员由县监察局姚文忠组成。同时,县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化债工作顺利开展。
  (二)职责分工。各乡(镇)、各部门要把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主责,并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制。各乡(镇)主要协助做好辖区内的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负责落实与债权人协商减债事宜,建立相应债务台账,及时沟通化债工作的信息。县财政局主要负责筹集偿债资金,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奖励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情况进行考核奖补,建立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县教育局主要负责牵头协调全县各学校教育“普九”债务的化解工作,组织、落实各学校与债权人协商减债事宜;建立相应债务台账,及时沟通化债工作的信息;督促检查全县各学校化解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控制发生新的教育债务,建立学校债务监管体系。县农业局主要负责牵头协调全县村级教育“普九”债务的化解工作,督促检查村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建立村级债务监管体系。县审计局主要负责对各乡镇、学校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真实性进一步复核认定。县监察局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查处债务化解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按现有最优惠金融政策核减利息和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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