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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加快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国土资源局  文号:将国土资〔2008〕75号  日期:2008年11月6日
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各有关股、室、队:
  今年以来,上级国土部门十分重视土地登记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在5月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要求认真贯彻《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努力实现土地登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在8月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各地力争在2009年底前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
  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结合针对“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中部分群众提出的宅基地登记发证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7月31日,郑局长主持召开股所长会议,专题部署全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8月27日,分管副局长召集各基层所所长、规划股、用地股、地籍股股长及有关人员学习了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精神,专题分析各所上报的1860宗未发证原因及解决办法,提出了应对措施。希望各所按照上级和县局要求,加快发证工作进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情况应尽快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一)土地登记手续基本齐全,但农户未申请办证。
  基层所要集中人力,到各村宣传发证的重要性,力争根据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要求,在2009年年底前按期保质完成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特别是“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中涉及到的信访件,应抓紧落实。
  (二)户籍不在本地,但长期居住在村里的外县(乡镇)农户,在村里购买了住房,现申请办证。
  建议其将户口转入本村,再办证。如果派出所要求其先提供房产证或土地证,才给予转入户口的,为方便群众,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同意先办理土地证(附村委会同意其购买宅基地证明和同意接收户籍证明),待户口转入后,将户籍证明与地籍档案一并归档。
  (三)按前些年的标准,办理用地手续过程中需向村委会交使用费、管理费等费用,但至今一些农户未交该部分费用,现申请办证。
该农户申请办证时,继续督促其交清费用;对于零星一些未交费的农户,各所视不同情况酌情处理。
  (四)农户到同一乡镇其他村买房,现申请办证。
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1)因无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2)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4)向中心村、中心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以上四条理由,虽是作为农户新申请住宅用地的条件,但也可以作为农户购买本乡镇其他村住宅的“依据”。(这符合立法本意,也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
  当然,也要向卖房农户说明,其卖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并提供村委会证明;向买房农户说明,应由其提供加盖村委会印章的同意退宅(旧宅)和不得再申请新宅基地的承诺书。
  二、下列情况待登记资料收集齐全后,可以登记发证
  (一)近几年因洪灾、地灾等原因,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但规划修编未完成,无法报批用地手续,申请办证。
此类问题数量较多,要多向群众做解释工作。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方案正在报批过程中,目前已将这些项目考虑,待上级通过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方案后,可批准该项目用地规划,并办理用地手续。
  (二)原属集体所有的村小学用地,后被村委会将地基卖给农户建房,现农户申请办证。
村委会处置村小学等学校房地产,虽是集体土地,但应征得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在教育主管部门与村委会未协商一致前,暂无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土地部门用地手续已有,但没有建设部门规划许可证,现申请办证。
一方面尽量协调建设部门给予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另一方面,目前一些建设所无人专职做规划手续,国土所要主动作为,“代办”前期图纸绘制等工作,并报乡镇政府审批。
  (四)农户少批多占申请办证。
要分二种情况处理,属新征用地的,少批多占面积在2%左右的给予发证。少批超占较多的,报局监察大队处理;属旧宅基地翻建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发证。超面积部分在土地证和档案中记录。
  (五)因造福工程、受灾搬迁、向集镇集聚等原因,甲村占用乙村土地,但未交土地补偿费,乙村不予盖章协助办理用地手续。现甲村农户申请办证。
甲乙二村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交清土地补偿费后,再办理用地、建设规划手续。
  (六)原来以父(母)亲的名字办的土地证,后翻建时由子女或他人名义申请,现申请办证。
建议由村委会开具证明,允许将土地 “重新”安排给其子女翻建。但父(母)还在世的,需其父(母)本人在证明书上签字同意,且其子女也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父(母)已去世的,需提供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承诺书(公证书)。
  另外要说明的是,子女是居民户的只能先办继承,不能以“翻建”代继承。不是以子女名义,而是以其他亲属或他人名义办理申请的,按集体土地内部流转处理。
  三、下列情况不予登记发证
  (一)建设部门不同意选址,但农民已盖好住房,申请办证。
  农民不按建设规划要求建房,不予登记。此类用地可按违法用地处理,报局监察大队处理。
  (二)没有用地和规划手续,申请办证。
  如果不是受灾户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原因无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报局监察大队处理。
  (三)在新村建设过程中,部分地块被“公开拍卖”给外乡镇农户,现申请办证。
  如果市、县政府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的上述“四条”理由,统一安排给农户建房(即在批文中有这些农户的名字),则可办证;否则,该集体土地不得公开“拍卖”给其他乡镇的农户,即不许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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