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1、由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在怀孕前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
2、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再生育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自收齐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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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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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 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目前未怀孕的证明材料、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育龄夫妻近期免冠照片及《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其他材料,填写《再生育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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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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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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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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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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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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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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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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