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构建政策推动体系的通知 |
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索引:sm09119-1020-2008-00001 文号:将计生领〔2008〕11 号 日期:20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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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龙栖山管理局,县直各部门: 2006年,我县被确定为全省首批新机制建设示范县以来,积极探索并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取得显著成效。为使我县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能按要求落到实处,真正建立起符合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特点和要求的新机制,推动我县人口计生事业健康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兑现法定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全面拓展“三结合”服务领域,构建政策推动体系,建立和完善以下十八项奖励帮扶制度,并落实现任分解。 一、健全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从2004年7月开始,在现行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按人年均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 二、健全完善农村独女户贡献奖励制度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且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确保法定奖励一次性1000元的基础上,从签订协议的当月起,按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奖励30元,直到满60周岁后转为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至亡故为止。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 三、健全完善农村二女结扎户节育奖励制度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生育两个女孩且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在确保法定奖励一次性500元的基础上,从落实绝育措施的当月起,按受术者每人每月奖励30元,直到满60周岁后转为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至亡故为止。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 四、健全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在现行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由政府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一定标准的扶助金(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 五、建立健全独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在校寄宿生生活补助制度 从2008年9月开始,对实施农村中小学寄宿生食宿改善工程的乡镇学校,在对在校寄宿生实行每人每周补助17.5元生活费的基础上,对在校寄宿的独女户、二女结扎户家庭子女寄宿生,每生每周再增加10元补助,实现免交自费定餐费用(属农村低保的独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家庭子女,已享受每周5元补助的小学在校寄宿生,县里每周再补助5元,已享受每周10元补助的初中在校寄宿生不再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六、健全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计生户优惠补助制度 从2006年8月31日起,对农村一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育龄夫妇及其女儿,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属个人交纳的部分资金,由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七、建立农村二女结扎户的女孩参加中考加分奖励制度 按现行计生政策,2007年起对农村二女结扎户子女升入公立高中就读时,可低于录取线4分录取。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八、健全完善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制度 对未享受节育奖励的农村二女结扎户办理一份养老保险,首保1000元,次年起每年续保150元至保满4000元,保费县、乡(镇)、村按5:3:2的比例承担。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寿保险公司 九、推进以救助贫困母亲为主题的“幸福工程” 通过社会捐资,财政补助,上级配套,建立“幸福工程”专项基金,对计生贫困母亲实行救助,帮助救助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赶上和超过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计生协会、县财政局 十、推进农村二女户及独生子女户“造福工程”补助制度 在实施“造福工程”中,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增发1人份额的补助金。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农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 十一、推进小额贷款政府贴息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二女户和独女户,根据贷款对象经营项目规模情况,按照“个人贷款,政府贴息,家庭受益”的帮扶要求,原则上每户贷款的额度为5000元以内,期限一年,贴息资金由财政安排,专款专用,扶持农村二女户和独女户发展生产。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场)、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县计生协会、农村信用联社 十二、建立流动人口便民维权制度 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对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服务和政策优惠,切实解决好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教育局 十三、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法律援助制度 发挥部门和人民团体优势,采取多种帮扶措施,无偿为计划生育户提供法律咨询,为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倡导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责任单位:县计划生育协会、县司法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十四、建立计划生育孕产妇定点分娩补助制度 符合计划生育的参保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按住院比例予以补偿。 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五、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户医院就诊优先优惠制度 卫生医疗单位对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和计生特困户实行优先就诊,诊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护理费减免40%,并免收挂号费。对列入系列保健、保偿的计生孕产户定期体检,并免收门诊挂号费和优生优育咨询费。 责任单位:县卫生局 十六、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户电视初装费和收视费优惠制度 对二女结扎户、计生特困户减收农村有线电视初装费50%,收视费减免20%。 责任单位:县广播电视事业局 十七、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户生活用电优惠制度 对计生“三户”生活用电每年减收40度电费(减收费用由县电业部门负担50%、乡负担30%、村负担20%)。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场)、县电力公司 十八、健全完善计生户就业优惠制度 对于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和计生特困户实行免费就业培训、职业介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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