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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不安全食品退市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工商局  日期:2006年9月22日
  福建省工商局实施《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暂行办法》9月起施行。
根据《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于已售出的不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并在新闻媒体或者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告示,告知召回食品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内容。告示的时间不少于3天,召回和销毁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经营者接到不安全食品退市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将不安全食品下架、集中保管,并在1小时内向发出下架通知的工商机关反馈情况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不安全食品退市通知后,必须在3小时内采取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登记封存、查封、扣留等适当、有效的市场控制与强制退市措施,并依法组织查处。
  经营者销售不安全食品依法应予处罚的,如票证及经营台账完整,主动报告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安全食品及时退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其作为从轻量罚情节;尚未造成社会危害,能够及时退赔、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所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不主动停止销售,隐瞒不报继续销售的,或者在被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隐匿销毁凭证台账资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经营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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